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实验室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不断提升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本实验室人员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以本室为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型和奖励标准:
1、论文奖:
1)在SCI/EI刊物发表论文的具体奖金额依影响因子、期刊/会议、完成单位与完成者的名次排序,计算如下:
①第一作者是实验室人员,完成单位是动物学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室):收录EI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700元;收录EI会议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收录SCI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影响因子)元(影响因子小于1的,在奖励标准中按1计算);收录SCI会议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700×影响因子)元(影响因子小于1的,在奖励标准中按1计算);
②第一作者非本实验室人员,合作作者是本实验室人员(以本室为工作单位的)的SCI/EI论文,奖励金为0.5×(相应①中的金额);
2)在全国一级学会以上主办的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实验室人员以本室为工作单位的)的奖金额为每篇奖励300元;其它核心刊物奖金额为150元;在全国一级学会以上主办的会议论文奖金额为每篇奖励200元;其它会议奖金额为100元;
3)若实验室人员非第一作者,但为通讯作者,奖励金为以上奖励基数乘以1.2。(如:第一作者为外单位,第二作者为实验室人员,同时通讯作者也为实验室人员,奖励金为第二作者奖励基数乘以1.2)。
2、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励(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配套奖:
1)获国家级科研奖励的成果,给予原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
2)获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成果,给予原奖励金额1:0.5配套奖励;
3、专利奖:
已获批准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元。
第四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按最高奖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